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相关规定
1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、设计、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。
2、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,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、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、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。
3、系统验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:
(1)系统竣工表;
(2)系统竣工图;
(3)施工记录(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);
(4)系统调试报告;
(5)管理、维护人员登记表;
(6)检测报告。
验收检验:
1、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。
2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,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、控制输出功能、故障报警功能、自检功能、电源功能。
3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%,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;不足10只时,全部检验。
4、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(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)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,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5、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,报警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